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洞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洞口县人民法院以(2019)湘0525刑初231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肖某乙、肖某甲、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被告人肖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肖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甲系累犯,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肖某甲虽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其之前犯寻衅滋事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应认定为累犯。
综上所述,洞口县人民法院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认定为累犯,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附:被告人肖某乙、肖某甲、向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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