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瓯检诉刑抗〔2020〕69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 刑初76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胡刚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胡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但被告人胡刚于2020年11月5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胡刚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76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胡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刚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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