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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胡文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普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8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文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判决:胡文某,一审宣告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累犯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量刑明显偏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胡文某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犯新罪,不属累犯,判决认定累犯明显不当

被告人胡文某于2017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其身患**病的原因直至2019年1月21日才从江苏省句容监狱刑满释放。而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文某于2018年1月10日因体内藏毒(海洛因349.9克)运输在213线松山河水库检查站被宁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宁洱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对胡刑拘,因其患有严重的**病,不适宜羁押于2018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其供述于2018年6月28日到玉山县**镇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民警抓获,后胡被江苏公安机关羁押于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因其**病的原因又换押于常州市新康监狱,经宁洱县公安局与江苏省句容监狱联系,于2019年1月21日将刑期届满的胡文某从江苏省句容监狱带回宁洱县移送审查起诉。从本案的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胡文某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犯新罪,也即2018年1月10日犯后罪,而其前罪刑罚则在2019年1月21日才执行完毕,不属累犯,判决认定其有累犯情节明显不当。

2、被告人胡文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49.9克),判决认定其有累犯情节并予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明显偏重

被告人胡文某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犯新罪,且其前罪为轻罪(盗窃),其行为涉及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胡在其前罪刑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又犯后罪,又在后罪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被执行完前罪的刑罚。从普洱的同期判决看,运输海洛因349.9克的行为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其累犯的前提下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存在因累犯情节的认定而致量刑幅度明显加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文某系累犯错误,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属量刑情节认定的法律适用不当,致量刑明显偏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文某现羁押于澜沧县公安监管医院。

2.宁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胡文某归案的情况说明、病情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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