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普检五部诉刑抗〔2020〕1号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舒某某脱逃一案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鸦片罪未执行完刑期十年十个月十九天;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十一个月四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舒某某因贩卖鸦片罪在普洱监狱服刑,期间从普洱监狱脱逃,后又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故其所犯脱逃罪系在普洱监狱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的新罪,又系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被告人舒某某2005年10月20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后,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刑事裁定减刑后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六次刑事裁定减刑后,对该犯共减刑六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三十四、三十六条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本案中,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舒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对被告人舒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鸦片罪未执行完刑期十年十个月十九天;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舒某某脱逃一案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普洱监狱。
2.刑事抗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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