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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苏某某职务侵占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阳检诉刑抗〔2020〕1号

田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桂10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法院对起诉指控被告人苏某某注销**全荣市场**有限公司(以全简称**甲公司),排除**甲公司和股东吴某某对**机电物流市场出租商铺的租金的收取、管理,独自收取、占有、使用**机电物流市场出租商铺的租金,以及占有**机电物流市场商铺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甲公司及**机电物流市场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甲公司及**机电物流市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利用管理**甲公司的职务便利,将**甲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

首先,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和吴某某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投资**机电物流市场一期和成立**甲公司等事项。2012年6月27日苏某某和吴某某注册成立**全荣市场**有限公司后,一直没有设立公司账户。公司设立前和设立后,**机电物流市场出租商铺所收取的租金,分别存入被告人苏某某和另一股东吴某某的个人账户,出租商铺所收职的租金,这一行为**甲公司的两个股东均认可无异议。因两人没有按约定方式进行对帐并分红,随后产生矛盾。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苏某某利用管理**甲公司的职务便利,采取以**甲公司的名义下发通知给承租户要求租户将租金、费用交至市场办公室或汇款到办公室人员指定的帐户方式,取消吴某某对**甲公司的财务和市场管理资格。虽然苏某某和吴某某对**机电物流市场一期商铺租金各自收取的方式无异议,但产生分歧后,苏某某即排除吴某某对租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的权利,被告人苏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甲公司的**机电物流市场出租商铺租金的主观故意。

其次,在法院不支持吴某某请求解散**甲公司情况下,2015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利用管理**甲公司的便利,以**甲公司名义委托广西**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甲公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29日核准注销**甲公司。2016年3月起,被告人苏某某开始以新成立的**乙公司的名义与原**甲公司的商铺承租户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及收取租金。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5月28日间,被告人苏某某收取并侵吞**甲公司的铺面租金共人民币3798732.8元整。收入表格、苏某某供述、与机电物流市场铺面承租户的陈述相互印证苏某某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5月28日间收到租金数额。证实了被告人苏某某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甲公司的**机电物流市场一期商铺及租金的行为。

再次,**甲公司注销后,**机电物流市场商铺的租金存入被告人苏某某个人账户,虽然有对账证明及照片、手机短信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苏某某与股东吴建对**甲公司的账目进行过核算,但也证明因苏某某与吴某某对**机电物流市场一期商铺租金的收到、支出未达成一致意见,苏某某以此为借口未对**甲公司注销后收取的租金与吴某某进行分帐、分红。被告人苏某某行为上具有排除**甲公司和股东吴某某对**机电物流市场一期商铺租金占有、控制、使用的故意。

最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苏某某卡号为62313301000******银行卡转入1621953.46元;2018年6月1日苏某某卡号为62299208000******银行卡转入1900942.08元。苏某某也供述其将收到的租金用于理财投资。即证实苏某某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将占有、使用的**机电物流市场一期商铺租金资金转回上述银行卡。被告人苏某某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使用**甲公司的**机电物流市场出租商铺租金的行为。

综上所述,田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桂10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决无罪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依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附:

被告人苏某某现居住于**市**区**栋**号,联系电话:189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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