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彝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彝良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628刑初21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判决: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系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我院于2019年8月2日以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并未通知我院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在未采纳我院提出附加罚金刑3000元的情形下,直接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将罚金款数额改为10000元,属于程序违法。且比照彝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8刑初95号判决书的同类判决,罪犯杨某某犯非法行医,具坦白情节并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的罚金刑也仅为并处罚金10000元。因此,(2019)云0628刑初21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某某因两次被行政处罚并具自首情节的罚金刑明显偏高。
综上所述,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属程序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附: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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