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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泉检一部诉刑抗〔2020〕10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范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没有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本案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致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知悉,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7月8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作出了一审判决。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不服该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体现从宽,量刑失当罪刑不相适应,且不当支持了本案公诉机关的严重违法行为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一审宣判后,对原判认定的量刑提出异议,推翻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被告人范某某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的量刑基础已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范某某认罪认罚而做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已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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