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蜀检诉刑抗〔2019〕71号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104刑初第8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范超然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范超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范超然违背具结的行为导致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对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本院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商定的结果向一审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并得到一审法院采纳,被告人范超然以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无正当理由上诉。
2、被告人范超有五次故意犯罪前科、劣迹,在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3日又再次犯罪,系盗窃惯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较大,除最后一次故意犯罪导致其构成累犯情节外,还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情节。结合其在本案中的盗窃次数、数额等因素本应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主刑。由于范超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包含其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量刑建议愿意接受,故在值班律师的帮助和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采纳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后,范超然以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行为是对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具结书的违背,系“虚假认罚”,显然不能认定为自愿认罪认罚。由于范超然的上述行为导致一审判决对该量刑情节认定错误,致使对范超然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被告人范超然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