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宣州检刑一诉刑抗〔2020〕1号
宣州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1802刑初15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茅云飞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茅云飞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罚金五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茅云飞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
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茅云飞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认可本院指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287万元的犯罪事实,对本院提出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7月20日,在值班律师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余幸会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期间,被告人茅云飞仍然明确表示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其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茅云飞从宽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茅云飞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茅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287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量刑适当。现被告人茅云飞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述情形导致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茅云飞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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