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凯检诉刑抗〔2020〕3号
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20)黔260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对茶某某、陈某某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茶某某、陈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判决量刑过重,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视为其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原判刑罚所依据的量刑建议基础已不存在,导致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作出的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在充分听取被告人茶某某及值班律师、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意见后,茶某某、陈某某同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但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茶某某、陈某某无正当理由,以判决量刑过重,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为由提出上诉,已违背了具结。被告人茶某某、陈某某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应视为其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认罪认罚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已不存在,对被告人茶某某、陈某某处以较轻刑罚的基础因为二被告的上诉而改变,一审量刑属于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所依据从宽量刑情节已不存在,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茶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茶某某、陈某某上诉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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