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8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莫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案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理由以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是100万元,在本案中,莫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票证数额1050万元,已经超过立案标准的10倍,且莫某某连续两次违规为陈某某等人出具金融票证。现陈某某等人无法支付股权转让款,傅冲等人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050万元,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田分社承担连带责任,莫某某的行为有可能给信用社造成巨大损失。莫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及表示愿意协助有关单位追回欠款的理由,不足于判处莫某某缓刑。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缓刑,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属定罪正确,但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本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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