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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董某某、张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菏定检公诉刑抗〔2020〕1号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7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一案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以要求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决适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违反认罪认罚具结内容,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与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的量刑建议。鉴于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法定程序和专门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依法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反悔,将导致该文书产生的从宽情节灭失。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自行推翻了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以要求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为由提起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故不应再适用一审时的量刑从轻幅度,即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使“失信被告人”无法从其不良动机中受益。

综上所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7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楼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楼村**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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