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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泸古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古蔺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05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认罪认罚从宽,导致一审判决错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庭审过程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本院指控的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向其明确告知相应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接受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从而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而被告人董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且检察机关已充分考虑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以其系初犯,没有给予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其认罪动机不纯,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因此,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因被告人董某某的欺骗手段,导致一审判决错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错误适用简易程序,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附:

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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