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陈检刑检诉刑抗〔2019〕1号
陈仓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30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退交非法所得十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非法采矿一案,董某某采挖的砂石经鉴定总价值为329265.5元,一审开庭期间董某某自愿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尚有违法所得229265.5元未退缴,退缴数额仅占总额(329265.5元)的近三分之一,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判,故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其能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时,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明显属于偏轻,量刑不当。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符合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处时应当采纳。
综上所述,陈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的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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