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翠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5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蒋某某、杨某甲、何某某、陈某某、杨某乙开设赌场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不适用缓刑,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认定了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被告人蒋某某的作用小,但犯罪情节应当和蒋某某相当,因此对二被告人不应该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的量刑畸轻,适用缓刑明显不当,量刑不均衡。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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