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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五检公一诉刑抗〔2020〕1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2019)云0102刑初2008号书对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定性准确,但缓刑适用不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驾驶车辆行驶距离、道路环境、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同时具备其他两项以上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4)在人员密集区域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经查明:2018年12月2日1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昆明市西北绕城高速行驶至团结收费站匝道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云******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民警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经抽取被告人血样送检,结论为乙醇含259.50mg/100ml(乙醇/血)。经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中蔡某某的酒精含量、其所驾驶的线路及事故责任情况,本院认定蔡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附:

被告人蔡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582525****。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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