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京检二部诉刑抗〔2019〕1号
京山市人民法院以(2019)鄂0821刑初310号书对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判决: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程序错误,理由如下:
一、量刑畸轻
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政策量刑的案件,因为蔡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做了有罪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此情形,我院审查起诉阶段便适用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减基准刑30%的量刑规定,提出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的量刑建议。京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开庭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做出判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以京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将其因吸毒被治安拘留13日进行折算以及本案判决没有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理由提出上诉。被告人蔡某某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故提出上诉,从该上诉材料中可以反映出被告人蔡某某认罪但不认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故认为京山市人民法院对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做出的判决畸轻。
二、适用程序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因为蔡某某认罪不认罚,故本案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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