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海门市人民法院以(2020)苏0684刑初72号书对被告人薛忠明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薛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薛忠明的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理由如下:
被告人薛忠明一审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当从宽处理。
本案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审理程序,对被告人薛忠明从宽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忠明对判决之刑罚不认可,提出上诉,其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对被告人薛忠明不应当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薛忠明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当,依法应当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忠明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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