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孝检刑一诉刑抗〔2019〕9号
孝义市人民法院以(2018)晋1181刑初276号书对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薛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薛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薛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该案涉案金额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属犯罪未遂,但对于未遂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仅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科以刑罚,直接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幅度过大,量刑畸轻;第二、该案在索要50万元未果之前,有要用30万元解决不再上访的过程,足以证明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等三人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第三、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三人认罪态度差,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符合从宽处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已移送孝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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