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攀仁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以(2020)川041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具结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因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从轻处罚。现被告人袁某某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导致审理程序不当,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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