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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旌检公诉刑抗〔2020〕1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刑初565号书对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袁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结合全案证据,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于2019年12月4日讯问时依法告知并请律师在场见证,其认可该制度,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本院确定刑期建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提出上诉,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将上诉状副本送达本院。因本案为对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被告人获告知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可本院对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在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反悔且无正当理由上诉,一审判决系在适用其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上采纳本院量刑建议,据此本案因被告人反悔而不应当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第八款之规定,本案量刑明显不当。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珺珂

2020年1月2日

附:

1、原审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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