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新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以(2020)吉0193刑初87号书对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一案判决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本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本院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于2020年7月27日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被告人袁某某在不能提供事实证据证明其无罪或罪轻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否认和撤销,不能真诚的认罪悔罪,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不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被告人袁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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