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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詹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钢城检公诉刑抗〔2020〕1号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7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诈骗罪;毕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詹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被告人毕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对指控被告人詹某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83份,其中7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7478834.4元,不予认定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以此为根据认定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本院认为,詹某某的上述行为应是出售给他人发票的行为而不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1)判决认定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是根据法律规定“介绍他人虚开”的情形(其他几种情形均不符合),认定詹某某是一种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从而认定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詹某某通过发布信息,联系找到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詹某某让“客户”将“私人订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转给自己后自己又转给上家,付给上家一定费用,让上家根据“客户”需要制作发票给自己,自己再将发票给“客户”,根据票面数额,让“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简言之,詹某某根据“客户”需要,联系“货源”出售给“客户”,这里的货源就是发票。詹某某的行为实质是一种销售行为,“客户”是一种对应的购买行为。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本案中,詹某某的上家和詹某某的“客户”(下家)不存在双方直接交易,对发票的制作内容、时间、数额、付款等具体事项,完全是詹某与上家、“客户”(下家)单线联系,将二者阻隔,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对上家产生权利义务,同时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对“客户”(下家)产生权利义务,不是居间介绍行为。

如果,詹某某的“上家”到案,有证据证实二人共谋,可以认定詹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犯,在无上家证据的情况下,按照詹某某在整个犯罪流通环节的作用来看,现有证据证实詹某某有偿出售给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买卖行为,而不是虚开行为。

(2)判决认定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根据詹某的供述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己卖假空白发票或自己开具假发票给对方,二是自己开不了的,让别人开,自己再卖给对方。第一种情形,詹某某不具有开票资质,根本就不存在虚开的行为。第二种情形,虚开发票罪不存在“介绍他人虚开”的规定,也就不存在詹某某成为虚开共犯。因此,詹某某是出售而不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詹某某联系的上家,既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詹某某既不知上家如何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只要购票方愿意购买认可即可。购票方的证言证实有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适用,有的抵扣后又补税、毕某某购买的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詹某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根据刑法第206条规定,应当认定其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认定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为真发票,其中票号为00425940的发票,只有证人吴某某证实自己认为是正规的,也就是说他也不知道真伪。票号为02923122-02923126的发票,陈某某证实网上验票,通过验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网上验票只能查看开票信息,没有比对功能,也不能证实发票真伪。詹某某供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系伪造,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在下面分析7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系伪造中有论证),根据刑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应当认定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判决没有对詹某某是出售发票行为还是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分析,直接认定詹某某为虚开发票行为,将詹某某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按照虚开行为涉及的罪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导致适用罪名错误。即使判决认定上述发票是真的,也应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二、判决书对指控被告人詹某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83份,合计金额8055685.38元,其中的6份发票,票面金额576850.98元认定为真的发票,判决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对其中7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7478834.4元,不予认定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詹某某卖给对方的7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7478834.4元,应当认定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从证据看,被告人詹某某卖给对方的7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有购票方的证人证言、书证,从詹某某处提取的聊天记录、发票复印件,证实詹某某销售发票的犯罪事实。购票方有的证实无法辨别真伪,有的认为只要便宜一点,公司入账就行,不抵扣不需要验证,有的是侦查机关在询问购票方时没有问到真伪。詹某某在2020年4月23日最后一次庭审中供述:从我家里搜出的发票,没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半成品,只有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我自己开,客户有要空白发票的,我就直接寄给他,有要开发票的,我开不了的,就联系别人开,再发给他。空白发票是假的,是通过别人买过来的。从詹某处扣押的私刻的公章、发票文本及詹某的供述是为伪造发票而用的,证实詹某某出售的发票系伪造。特别是某城宏远购买的17份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462419元,证人李某某证言称收到该17份发票后因开票方大部分是同一家公司便怀疑有问题,会计验票时国税局工作人员说票有异常,后又在税务局重新开票入账,证实詹某出售系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法理上,判决将詹某某给购票方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定为是虚开发票行为,那么给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必然定为非法制造(自己制造)、出售非法制造(他人制造自己出售)发票行为。本案中,詹某某供述既自己出售假空白发票、开票给他人或通过他人开具后出售,根据刑法209条第2款,应当定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附件: 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毕某某现住于某区某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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