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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詹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卫沙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0)宁05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詹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原审被告人詹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导致判决书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被告人詹某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原审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已经知悉相关法律后果,并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詹某某并未提出异议,判决书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詹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2.原审被告人詹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判决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詹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再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表明其并未彻底认罪悔罪。詹某某的行为也违背认罚承诺,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对其适用,詹某某应获得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处罚。

二、原审被告人詹某某具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

1.原审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詹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

2.原审被告人詹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喝酒,并酒后滋事,在公安民警现场劝导时殴打民警,导致民警受伤。

综上所述,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0)宁05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附:

1.原审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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