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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赣康检诉刑抗〔2018〕3号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3刑初220号书对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判决:詹某某“系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某构成自首并以此减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无自动投案情节。根据本案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詹某某供述等证据可证明,2018年1月30日上午,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发现詹某某在其经营的某商行内销售假酒,经现场查获扣押假酒后当场将詹某某带至公安机关,经依法讯问后于次日依法对詹某某刑事拘留。因此,詹某某的归案情况实质上是现场被抓获到案,系被动归案,而非自动投案。

2、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的表现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詹某某归案后共接受讯问十二次,其前十一讯问笔录均只供述了其少部分犯罪事实,最后一次讯问笔录中才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且是在公安机关收集到詹某某与上家杨某某及销售对象申某某、曾某某等人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及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并掌握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后才作的供述。

3、本案错误认定自首并减轻判刑,导致量刑畸轻,应依法予以改判为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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