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白检公诉诉刑抗〔2018〕16号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以(2018)甘0402刑初10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判决被告人许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1认定事实错误。
1、判决认定“在协合砂厂事故未得到权威定性前,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上述法律条文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的情节认定,均强调不履职或不认真履职导致产生的后果,并未将产生后果的责任认定纳入认定标准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情节认定标准的规定,既明确了伤亡人数又明确了责任认定。比较上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可知,需要以责任认定作为情节认定标准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会做出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人为进行限制性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情节包含但不仅限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1人死亡”,其他原因或事故致人死亡的后果如系行为人不履职或不认真履职造成的,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判决以没有事故调查报告、没有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为由判决被告人许斌无罪,是对玩忽职守罪的法律条文和立案标准的限缩性解释。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第三项内容第二段规定:......不涉及机械、电气、瓦斯、化学、有毒有害物(气)体、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地质勘察、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火灾以及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量认定等专业技术问题的,不需要进行鉴定,相关事实和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逮捕、公诉和审判。本案中的死亡事故没有特殊事由需要调查组组织进行专门认定和鉴定,因此在本案中,事故调查报告并非必要且唯一可以定案的证据。该判决没有正确理解玩忽职守罪及其司法解释的制定意图。
2、判决没有充分考虑未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客观情况。该判决认定:王岘镇政府王政发[2016]146号关于王岘镇**砂厂事故情况的报告、及2016年8月9日至8月10日形成的白银区安监局关于事故认定的请示、白银市安监局的批复,是在没有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情况下以文件对文件的形式产生,不符合事故调查程序,不客观、不真实。虽然判决对上述文件反映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却对文件形成的原因、目的和造成的后果没有进行全面评价,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向产生偏差。通过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可知,上述文件形成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已经介入开始侦查,朱某某、许某某面临事故原因和责任一旦被认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形成的目的是:朱某某想以非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故请求市、区安监局相关领导违反法定程序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故认定文件。造成的后果是:该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认定导致相关部门不愿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同时也致使案件错过了事故调查时机,失去了调查条件。在不考虑上述客观实际的情况下,即使判决对上述文件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最终以人为因素导致未进行事故调查为理由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许某某无罪,也是对以非法方法干扰侦查和司法活动并逃避责任追究的一种认可和鼓励。
二、判决错误。
1、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存在逻辑矛盾。该判决第26-27页证据分析论证部分提到:“根据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后两级单位均没有依照规定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故认定的请示和批复也是文件对文件,不符合事故调查程序,不客观、不真实,均不予认定”。第29页综合论证部分又对辩护人提出的“白银区**砂厂2016年6月24日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并未经权威部门依法定程序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且市安监局答复为意外事件”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最终以此为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许某某无罪。上述论证对白银市、区两级安监局非正常形成的文件名义上不予认可,实际上赋予了证明效力,并以此定案形成无罪判决,存在严重逻辑矛盾。
2、该判决违反法律原则,违背法律精神。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该判决综合论证部分对于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许某某作为安监站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安监站受委托进行执法的合法性、镇政府安监站工作人员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辩解均不予采纳。可见判决对于被告人许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砂厂长期非法生产经营、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是认可的。从同渎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和案件实际情况来看,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履职行为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事故的渎职行为应当受到刑法惩罚却被判决无罪,显然与该法律原则相悖。其次,该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白银区人民法院(2012)白刑初字第355号、358号判决书,案件事实、证据与本案相似的王某某、周某某玩忽职守案,没有进行事故调查和认定均被依法判决有罪。同一审判机关对于相同情节的同类案件做出罪与非罪的不同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后,一个案件、一份判决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仅要做到“不枉”,还要做到“不纵”。该判决一旦生效、公开,将成为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逃避渎职犯罪责任追究的教科书,因为只要没有事故调查报告,不论何种原因、不论危害程度,均会免除责任追究。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附:
被告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