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巢检检二诉刑抗〔2019〕46号
巢湖市人民法院以(2019)皖0181刑初51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贷款诈骗一案判决:谢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谢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不服退赃为由,提起上诉,不愿意接受原有处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且被告人谢某某同案犯李某某贷款诈骗数额为96万,获利12万元,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案犯刘某某贷款诈骗数额为119万,获利3.3万元,系从犯,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比较同案犯判决情况,在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应当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高刑罚。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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