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昆检诉诉刑抗〔2019〕4号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2019)内0203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在律师见证下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给出的量刑意见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1月6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谭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中否认在公诉机关与律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当庭对量刑意见调整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19年11月7日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送至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以(2019)内0203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我院认为由于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在公诉机关与律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反悔,并称没有与律师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当庭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表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但判决宣告刑却远超过我院调整后的量刑幅度,属于明显错误,且案卷中显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将积水溅到路人身上,双方发生争执,路人向110报警,所以,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不具备从轻条件。
综上所述,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谭某某的判决显然过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附: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包头市**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32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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