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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珠香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刑初18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未考虑全案的整体情况,仅重点考量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并据此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处以刑罚,从而导致本案量刑畸轻。

1.本案被告人除了具有自首这一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同时还具有犯罪前科、持械等从重情节,也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一审判决没有全面考虑本案的整体案情,仅依据自首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失于片面。

2.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几乎无可能取得被告人赔偿这一潜在事实。在当前社会价值观念包括司法理念都在不断发展进步,恢复性司法越来越受到重视背景下,被害人的权益不应再被漠视,被害人有没有获得赔偿,被告人有无通过积极承担责任来修补和消除其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和案件本身同样重要,理应成为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而在本案中,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对被害人作出过任何赔偿,哪怕是尽其所能垫付一点医疗费。被告人的冷漠,一方面使被害人的伤痛无法通过获取赔偿得以修补,另一方面也足见被告人虽有认罪态度,但毫无悔罪表现,对于缺乏真诚悔过为基础的自首,其价值着实有限。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没有真诚悔罪前提下,片面地放大自首情节的作用,并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属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附: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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