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衡祁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祁东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0426刑初19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0年4月22日,祁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对吸毒人员曾某某进行讯问时,曾某某供述其吸食的毒品来源于一个外号叫“归徕”的人,并提供了“归徕”的微信名和家庭住址。2020年5月20日公安侦查人员组织曾某某进行辨认,曾某某指认出贩卖毒品给其吸食的人员“归徕”即本案被告人谭某某。祁东县公安局步云桥派出所民警在已经掌握了谭某某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5日进行摸排,发现谭某某正在步云桥镇国土所旁边的一门面内,将谭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谭某某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早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并已查实主体身份,是在对谭某某进行摸排的过程中,将谭某某传唤到案,因此不符合自动投案,对其不应认定自首。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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