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贾某某故意杀人案)_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烟检公诉一诉刑抗〔2019〕3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判决:一、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贾某某限制减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被告人贾某某作案后,于当日23时16分拨打110报警后即逃离现场。被告人报警时即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也无实际投案行为。被告人贾某某是侦查机关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信息,开展排查,并于次日凌晨2时,在其租房处被抓获归案的。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系主动投案。

二、被告人贾某某庭审时翻供,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被告人庭审时未如实供述本人主观心态的内容,实际未真诚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不仅包括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还包括主观方面的事实,是主客观方面的统一。主观心态事实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观心态。虽然被告人贾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庭审时其当庭“否认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否认其持刀连续砍杀被害人的作案行为”,与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其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已经达到了否定案件事实的程度,属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极差。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贾某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贾某某因感情纠葛而迁怒无辜,深夜携刀翻墙进入岳父家中,趁人不备连续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被告人贾某某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认罪悔罪态度差,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行为的主观恶性、人身威胁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极大,应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和证据,可见被告人贾某某主观上预谋杀人的犯意坚决且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自首情节不当,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适用法律和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附:

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莱州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