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潭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以(2020)闽07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赖光雄盗窃一案一审判决:赖光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赖光雄以判决事实不清、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认罚不真实,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针对被告人赖光雄提出的鉴定价格偏高的上诉理由,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鉴定结论告知赖光雄,赖光雄予以签字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赖光雄并未提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鉴定意见进行了举证,赖光雄及其指定辩护人均表示没有异议。且本案鉴定意见的制作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合理,上诉人的此条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属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异议,否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针对被告人赖光雄提出的量刑偏高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告知了赖光雄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赖光雄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故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赖光雄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向赖光雄核实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赖光雄依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法院将认罪认罚作为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对其作出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赖光雄提出的如实供述和部分退赃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中已予以了评价认可;提出的主动供述同种较轻罪行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已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释法说理。因此,这种无正当理由的上诉违背了有法律效力的具结书,属于“虚假认罚”,对其从宽处理的量刑属于赖光雄的“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因被告人赖光雄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在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后认为量刑不当,而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赖光雄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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