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京朝检公诉诉刑抗〔2019〕1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京0105刑初200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世伟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赵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行内缴纳)。二、在案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判处刑期后,对被告人应执行刑期的计算,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赵世伟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羁押,至2019年9月11日判决作出之日,已羁押五个月零一日。判处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则刑期应至2022年10月10日。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应执行刑期的计算有误。
综上所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刑初2005号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世伟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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