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侯检刑一诉刑抗〔2019〕7号
侯马市人民法院以(2019)晋1081刑初4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判决(裁定):赵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告刑刑期1年3月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贾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告刑刑期0年6月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同意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本判决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书中被告人贾某某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为此我院认为侯马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1刑初43号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之后虽又有不认罪的情况出现,但在本案判决前,其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侯马市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目前被告人贾某某拒不认罪,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亦不适用认罪认罚,仍对其适用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明显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附: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襄汾县亚太新城小区21号楼3单元东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