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南顺检一部诉刑抗〔2020〕31号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顺庆区法院以(2020)川1302刑初23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以“请求从宽处理”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系在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下作出的从轻处罚,在被告人不认罚的情况下该判决结果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本次犯罪系第三次饮酒后驾车被查获,前两次系酒驾,本次系醉驾,社会危险性较大;其2016年第二次酒驾被查获、驾照处于被扣押状态,已无驾车上路的资格;所驾驶车辆已逾期1年半未年检,号牌过期;本次醉驾时搭载其妻子及未成年孩子; 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了一般自首;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根据人民法院量刑规则,被告人赵某某罪行应量刑4个月左右刑期,一审判决时采用了自首扣减15天,认罪认罚总扣减2个月的极限从轻处罚,按认罪认罚案件的极限从宽幅度对其作出了刑罚处罚。该判决系其具结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下限。
三、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无任何实质理由的情况下,以“请求从宽处理”为由提出上诉,对于其一而再、再而三的酒驾被查、驾照被扣、车牌逾期不能上路的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危险驾驶行为认罪悔罪态度模糊,对于本次刑事处罚拒不认罚。在目前情况下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与事实不相符合,应取消本案一审判决中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扣减的刑期,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赵某某量刑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表面认罪认罚,实质上并不接受处罚,其行为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一审判决因其认罪认罚从轻量刑的处罚结果不再有事实依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7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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