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迎检刑诉刑抗〔2019〕15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0106刑初107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84mg/100ml)由太原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对本院提出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至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表示同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对其从宽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收到判决后提出上诉,证实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仅是认罪,不再认罚,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据自愿认罪认罚作出的从宽判决不当。
综上所述,该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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