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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天麦检诉诉刑抗〔2019〕2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以(2019)甘0503刑初1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缓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现,而本案的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表示自己无能力赔偿,且因该事件导致其母亲过世,故也不愿意赔偿。从赵某某的以上表态情况可以得出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清晰的认识,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没有感到后悔与自责,其拒绝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态度也很明确。结合以上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悔罪表现,不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6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抗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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