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津南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2019)津0104刑初553号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有抗诉必要,理由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主动与我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签署的量刑幅度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是在充分考虑认罪认罚情节上做出的,符合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现被告人赵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该行为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翻悔,因此,原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动作废,不再适用,综合考虑全案犯罪情节,需要对被告人行为及悔罪表现重新评价,故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6日
附: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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