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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敦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敦化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3刑初101号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敲诈勒索一案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敦化市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当,对比同案犯罚金过重。

赵某某敲诈勒索案的同案犯赵某微、刘某某、齐某某、徐某某均于赵某某之前已判决且判决生效。其中,同案犯刘某某、齐某某敲诈勒索的金额为人民币131100元,其中刘某某分得赃款约10000元、齐某某分得赃款约10000元,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赵某某敲诈勒索金额83600元,分得赃款5000元,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的罚金数额不当,对比同案犯罚金过重。

2.敦化市人民法院未向我院提出量刑建议调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院未接到敦化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调整变更量刑建议书,故敦化市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判处罚金过重且敦化市人民法院未向我院提出量刑建议调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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