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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曲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冀0634刑初48号书对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一案判决: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且骗取的是扶贫资金,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成立了曲阳县**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农场)。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让孙某某出面借用小盖都村34人身份证冒充34户贫困户,伙同孙某某隐瞒政府扶贫资金按每户6000元的标准扶持贫困户的真相,从而违规将**农场申报成为产业扶贫项目。2015年9月28日,曲阳县财政局拨付**农场扶贫资金20万元。2016年3月10日,**农场向曲阳县扶贫办申请农场喷灌及修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2016年11月21日,曲阳县财政局向**农场修路的施工方拨付修路费用21万元;2016年12月28日,曲阳县财政局向**农场拨付25万元管道配套费。”综合以上,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66万元,损失重大。

2、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农场成立后,一直由被告人赵某某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赵某某指使同案犯孙某某出面借用本村34人身份证冒充34户贫困户,违规将**农场申报成为产业扶贫项目”。另外,本案的证据显示,县财政局因该产业扶贫项目而拨付的扶贫资金由被告人赵某某控制支配。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犯罪地位应高于同案犯孙某某。

3、对被告人赵某某量刑畸轻,显失公平公正。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情节与同案犯已判刑的孙某某的量刑情节是一致的,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于孙现某某,对其量刑应重于孙某某,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刑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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