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冀唐古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以(2020)冀0204刑初107号书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非法经营一案判决撤销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本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本院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于2020年9月28日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赵某甲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系对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甲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致一审判决对其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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