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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赵辰龙、付某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相检诉刑抗〔2019〕6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辰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赵辰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认定“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赵辰龙采取了组织、控制、管理等手段实施卖淫活动,被告人赵辰龙利用社交软件发布卖淫人员信息,与嫖客商谈促成卖淫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行为,系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寻找对象,在二者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从而认定被告人赵辰龙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第八条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综上司法解释可见,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客观表现明显不同,介绍卖淫仅系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寻找对象,在二者之间实施牵线搭桥的行为,而组织卖淫要求行为人实施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具体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可能表现为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或管理,或者制定卖淫行为、违法获利分成方式以及应对公安机关检查的方案;也可以表现为对卖淫人员的直接管理、召集、调配、安排卖淫人员。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赵辰龙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特征。

首先,被告人赵辰龙通过微信、QQ等工具将卖淫人员纠集于一处,统一调配,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卖淫组织。本案中,通过卖淫人员、嫖客等人的证言,能证明赵辰龙通过微信、QQ等方式将张某某、刘某甲、孙某某、刘某乙、胡某莫、葛某某等多名散乱的卖淫人员纠集在一起,并设立卖淫人员专用微信群(小资情调核心业务部)用于安排管理。此外,赵辰龙主动招揽嫖客,并提供卖淫人员照片供嫖客选择,在与嫖客确定卖淫人员、服务内容及价格后,再安排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卖淫。可见,卖淫服务的内容方式、价格均是赵辰龙与嫖客商议并确定,卖淫人员并不与嫖客就服务内容、价格等进行商谈和沟通,仅是接受赵辰龙的安排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赵辰龙具体实施了招揽嫖客——确定卖淫人员、服务内容、价格——安排人员出台——分配嫖资等整个过程,上述行为与介绍卖淫罪中“牵线搭桥,将嫖客、卖淫人员介绍给对方”的表现形式明显不同。

 其次,被告人赵辰龙制定卖淫项目、价格及提成标准。如刘某甲、葛某某证实,开始跟赵辰龙干的时候,只有500元快餐和1500元的包夜,2018年11月底,赵辰龙对“服务项目”进行了修改;此外,赵辰龙与孙某某聊天记录以及发送的价格表亦能印证,卖淫项目的时间、价格等均由赵辰龙予以制定,卖淫人员不能擅自改变内容和方式,并无自主决定权。如快餐的服务内容,孙某某称“(其之前做的都是)单次30分钟”,赵辰龙明确其提供的快餐“不计时”,孙某某称“做一个多小时也不计时?”,赵辰龙称“很少有人,偶尔吃个亏没事,服务第一”。再如其与张某某聊天记录显示,赵辰龙安排张某某到国购A1504出台快餐,称给张某某200元,张某某不愿意称不如自己接,赵辰龙称其对外叫价才400元。

再次,被告人赵辰龙对卖淫人员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如其与孙某某聊天记录显示,孙某某对嫖客不戴套不满意,赵辰龙明确表示“是我带你,还是你带我?听我安排就行”;再如,赵辰龙在聊天群内明确向卖淫人员提出“...以后服务不到位,态度差、质量缩水,缩时间,直接扣钱!我们这里是服务行业,不是让你们随便应付就能拿钱的地方...我脾气是好,但你们要是无节制的消耗,别怪我以后对你们要求苛刻!”。以上证据可见,赵辰龙对卖淫人员的服务内容、质量提出明确的要求,卖淫人员跟随赵辰龙后,需按照赵辰龙的规定和要求从事卖淫活动。

最后,被告人赵辰龙提供日租房场所,供卖淫人员与嫖客实施卖淫活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辰龙安排被告人付某某对其位于**小区**座**室、**室日租房进行管理,向客户推介其联系方式,并安排房间供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而介绍卖淫罪,亦无法评价其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容留行为。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赵辰龙统一调度、管理多名卖淫人员,制定卖淫项目、价格及提成标准,对卖淫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且提供场所供卖淫人员、嫖客使用,其行为明显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二、该判决认定“付某某明知赵辰龙介绍卖淫而实施向他人推介赵辰龙QQ号等行为”从而认定付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除帮助赵辰龙向客户推荐赵辰龙联系方式,让客户联系赵辰龙安排卖淫人员外,还接受赵辰龙的安排让卖淫人员和嫖客在其管理的日租房从事卖淫活动,为赵辰龙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该判决认定付某某仅帮助赵辰龙推介QQ号的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认定付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适用法律错误。

    三、判决书认定赵辰龙构成介绍卖淫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量刑畸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赵辰龙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该判决书基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被告人赵辰龙犯介绍卖淫罪,从而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明显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刑初383号书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辰龙、付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对被告人赵辰龙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辰龙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3.全案证据与原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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