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彝检公诉诉刑抗〔2018〕3号
彝良县人民法院以(2018)云0628刑初159号书对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判决: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决罚金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却未对其适用罚金刑,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邓某某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未判处罚金刑,应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附: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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