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2017)津0104刑初51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邢新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被告人邢新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被告人邢新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84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且适用缓刑,该量刑及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与南开区人民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罪种、同数额案件的类罪的一般量刑幅度及执行方式差距过大,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均衡量刑。
2、被告人邢新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84万,数额巨大,但退赔金额仅150余万元,虽在开庭后与投资人达成赔偿协议,但投资人对该赔偿协议有异议,且与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仍然差距过大。
3、被告人邢新丽当庭不认罪,无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利于犯罪后的教育改造。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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