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卫沙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20)宁05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邢某某、黄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致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已告知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对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黄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阶段,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对黄某某从宽处罚,并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上述判决。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本判决,以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行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减刑或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又以量刑过重为由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原判决提出异议,反映其抱有一种投机、侥幸心理,并非彻底真诚的认罪悔罪,其上诉也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故本院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认罪认宽制度不应再适用,黄某某应获得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0)宁05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原审被告人邢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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