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当检诉刑抗〔2019〕2号
当涂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052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邢某某诈骗、强迫交易一案判决,以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该判决书后,经依法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未予认定。该判决系认定事实错误、法律认识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某某镇人民政府虽明知邢某某私自组织道路施工,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工程全部完工。如果某某镇人民政府认为该施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积极的行政行为予以制止,或移交、上报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系认定事实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本案成立强迫交易罪的既遂体现在交易结算时,即被告人邢某某向某某镇人民政府讨要工程款之时。在强迫某某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之前,邢某某私自修路的行为系中性的事实行为,与其强迫交易的行为尚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某某镇人民政府未对邢某某私自施工行为进行有效制止,也未积极移交、上报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的行为,依法不能阻却邢某某强迫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一审判决认定“某某镇人民政府不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无需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邢某某的举报、上访行为虽然会对某某镇人民政府的部分领导产生一定影响,但该行为亦不足以迫使某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支付工程款的集体决策。某某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力,与邢某某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应受到一般民事主体的胁迫,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以致被迫向邢某某等人支付工程款,邢某某未经批准即自行施工修路的违法行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某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人邢某某之间仅在行政管理上表现出不平等性,但在市场交易中,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被告人邢某某未经批准私自施工在先,以恶意举报、上访及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手段胁迫某某镇人民政府领导在后,其胁迫行为足以对镇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感和压迫感,最终迫使某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了支付工程款的决定,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某某镇人民政府虽不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但由于被告人邢某某的胁迫行为,致使某某镇人民政府成为被强迫交易的实际受害对象。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具有正当性,不影响邢某某强迫交易行为的成立。
综上,被告人邢某某不经招投标等程序,私自建设道路工程,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侵害了受害方对交易对象的选择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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