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瓯检二部诉刑抗〔2020〕46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邱某某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发生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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