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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邱检刑诉字诉刑抗〔2019〕6号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冀邱检刑抗诉【2019】6号

邱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4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判决: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六个月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执行方式不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查,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数罪并罚,不应再适用缓期方式执行,而(2019)冀04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仍判处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执行方式不当。

综上所述,邱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执行方式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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