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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邹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武开检公诉刑抗〔2020〕2号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0)鄂019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对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部分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参与的张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犯罪特征是从事“套路贷”非法放贷活动,统一组织暴力或“软暴力”催收。

经当庭质证的证据简要概举如下:1.张某甲的供述证实:一起合伙放贷有我、张某乙(外号胖某某)、刘某甲(维某某)等人,我们合伙放贷成立了公司,但没有注册。公司日常的开销由张某乙记账,然后月底大家平摊。我们的运作方式是,大家的资金都由自己掌握,大家也都是**。如果谁接到贷款的单子,大数额的贷款单子一个人吃不下,就由大家共同分担出资去做;2.刘某乙的供述证实:放债日息10%,放时扣第一天息即“砍头息”,这种方式叫“天天到”,不能还钱的,就会让别人连本带息重新打一张条子,重新计算利息。之前张某甲把钱给刘某甲、张某乙等人,可以代表张某甲在外放钱,收到的息钱,张某甲和他们这些人最少七、三分账;3.张某乙的供述证实:我和张某甲从2013年开始一起放债,在“渔场”一起放债的还有刘某甲,日息收10个点。我们放贷出资情况每笔都不一样,有时候张某甲需要我们出资,就会商量每个人出资多少,最后的收益根据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2014年我和刘某甲每次都出资几千元给张某丙放贷,其他的都是张某甲出资,大概借过两三次。有一次马某甲要借3万元,我和张某甲刘某甲各出资1万元,收了利息1万左右,后来马某甲跑了,本金没有要回来;4.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刘某甲跟张某甲一起放贷的,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是蛮好的朋友;5.张某丁的供述证实:在渔场认识张某甲,他到处放码,每天十分的利息,不还就带着他马仔把别人关起来,打到还钱为止。张某甲因为放出去的码钱水子太高,一般人借了以后没多久就还不起水钱,然后逼他把没有还的水钱算进根子里面,重新打一借条,不停的把水钱滚成根子。外面流传的说法是拿了张某甲的码钱,就永远也还不清。张某甲拿了码钱以后,你把钱还了,他也会找还钱晚了几天、或者哪天“水子”没有还之类的理由来进行罚金,然后把罚金再滚成“根子”;6.证人毛某某的陈述证实:很早认识张某甲,2015年和他一起放贷,张某乙通过张某甲加入进来,赚的钱按出资比例分;7.证人肖某甲的陈述证实:找张某甲借钱每天利息200块还是300块吧,记不清了。就是借10000元的话,从借钱当天就开始算利息,每天利息200-300元,直到还清为止。我躲起来是因为听说张某甲在开发区这边可以无法无天,有的欠他钱的人因为还不起本息,被他打的蛮惨,有的人家里也被张某甲给砸了,害怕他会做出什么对我不利事情;8.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我找张某甲借高利贷,他会根据我手中的钱的多少来决定日息、周息、月息,日息借1万利息300-500,周息借1万还1000-1500,月息借1万还1500-2000。假如还不起就把利息本金重新一起打一张借条。我还清后张某甲会说把借条销毁,我不确定是否销毁。2014年5、6月,我家里替我还清后,本来和张某甲谈好1万元不收利息,结果过了个把月,张某甲又找我要还利息,还要把之前差的连本带利重新计算,没办法我又开始找这帮人借高利贷,又陷了进去。跟我要债的来的比较多的是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马某乙,上门还不起钱,就要求我重新写条子,利息算到本金内,要跟着我,一个兄弟一天300-500元,逼着我又重新写条子;9.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实:还不上利息累计本金重新打一张欠条,这样我的债务越累越高。2014年-2015年我作银行卡还过一些本金,之后基本用现金还张某甲本金。2017年8月我和父母诈骗案发时,我把从村民手中刚骗的8万元在张某甲带几个人到**找我时在黑色**车上给了张某甲。我找张某甲借了30万左右,这是我拿到手的钱,还了张某甲150-200万,还钱中有很多是现金,流水上没有反映;10.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7号的流水很明显,是我找张某甲借了2万块钱,他打给了我尾号5568的银行卡,然后我通过尾号7707银行卡给了他2000块钱的“砍头息”。每次都收取了,银行转账都是直接走个流水的,我还是把钱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了他。2014年8月24日7707这一笔钱,我给了他1500元的息钱,就是因为我之前有一天没有给他的利息,张某甲就把我的钱涨成了1000一天; 1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实:当时我找张某甲谈的,以我的名义借钱,按日利息百分之十算,每天利息200元。我借了2000元,到手1800元,扣除的200元是当天的利息。张某甲跟说我借钱随时用随时还,到时候一次性还本金,但是每天要给200元的“水子“,就是利息。我拿了钱就走了,没有打借条。……猴某某问我:“你的东西带了吗?”他的意思就是问身份证和户口本。我说:“我带了。那你打我为么事。”猴某某说:“那走咧。”他又跟司机说去**。过了几分钟,我们到了经开**靠体育中心那个门的一栋写字楼。猴某某和司机带着上了8楼找私人拿贷款。那个贷款老板是个女的,二十几岁。那个女老板跟我谈了一下,也看了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问我:“你是不是差他们的钱?”当时我还在流血。我说:“我是差他们的钱。”那个女老板不同意跟我办贷款。

上述确实、充分的证据上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张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作案过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套路贷”的犯罪手法和步骤。综上,判决书未认定该事实属于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二、被害人张丁被戊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邹某某参与其中,主观上均具有概括的侵财故意,客观上实施帮助张某甲敲诈勒索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对敲诈勒索人民币3万元负责。

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概括”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范围与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而不要求是确切知道。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参与因债务对被害人张某戊非法拘禁作案中,主观上均明知是为了“侵财”,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体罚被害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虽然被告人邹某某辩解不知道被害人打借条,但根据经验法则,被害人被迫打人民币3万元借条的行为,并不超出被告人主观侵财的犯意,被害人被迫打借条的心理强制产生和延续,和被告人殴打、体罚被害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人邹某某应对敲诈勒索3万元负责,判决书中未予认定,属于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0)鄂019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部分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附件: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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