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彝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彝良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628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邹某甲、邹鹏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昆刑更1726刑事裁定书。二、被告人邹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上被告人邹鹏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六个月零二天,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零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三、对其余被告人判决情况略。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邹鹏的刑期计算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邹鹏的假释考验期从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7月17日,即假释考验期为一年零十个月十九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从本案看,被告人邹鹏系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其没有执行的刑罚即假释期间为一年零十个月十九天,然后将新罪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实行数罪并罚。但彝良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邹鹏未执行的刑罚为六个月零二天,最终决定对被告人邹鹏执行四年零三个月,少算假释未执行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十七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彝良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邹鹏假释未执行的刑罚为六个月零二天,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邹鹏的刑期计算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附:被告人邹鹏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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